(二)嚴格非煤礦山采礦權設置。嚴格按照礦產資源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學合理設置礦山,并征求應急、林草、生態環境等部門的意見,統籌考慮各類保護紅線。實行土采礦權“凈礦”出讓,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礦山不得以山脊劃界。相鄰礦山生產建設作業范圍最小距離應滿足安全規定。除符合規定的情形外,新設采礦權范圍不得與已設采礦權垂直投影范圍重疊,可集中開發的同一礦體不得設立2個以上采礦權。
(三)嚴格非煤礦山安全設計準入。設計單位可在項目可研基礎上,充分考慮資源高效利用、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因素,在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中科學論證并確定實際生產建設規模,獨立生產系統設計規模和服務年限應當達到國家、地方規定的最低標準,且設計服務年限不得低于5年。安全設施設計依據的礦產資源勘查資料,應達到規定勘探程度。礦體埋深小于200米的新建建筑石料礦山,原則上不得采用地下開采方式。
(四)規范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礦山開發利用方案沒有進行一次性總體設計的,原則上不得審批安全設施設計。1個采礦權范圍內原則上只能設置1個生產系統。煤礦水、火、瓦斯、煤塵、頂板等主要災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規定的,設施、設備、器材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不得通過審查。
(五)嚴格組織施工建設與驗收。礦山企業應嚴格按照已經審查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施工建設,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施工建設;建設期間礦山的規模、生產工藝、設備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履行設計變更手續;建設完成后,應當及時組織開展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煤礦企業存在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不符合設計要求或未通過工程質量認證,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情形之一的,不得通過驗收。
(六)規范礦山安全生產許可。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煤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尾礦庫等礦山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不得下放或者委托市、縣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實施,已經下放或者委托的,應予以收回。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制定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規范,對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實質內容審查,不得僅對程序和形式進行審查。首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進行現場核查。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應依法依規予以撤銷。煤礦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不予受理,且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七)強化礦用林地草地審批和水土保持監管執法。按照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草地審核審批管理有關規定,嚴格礦用林地草地審核審批。加強水土保持監管執法,依法查處尾礦庫企業未取得水土保持合法手續的違法行為。加強尾礦庫分級分類差異化環境監管,每年在汛期前開展污染隱患排查。
二、推進礦山轉型升級
(八)依法實施礦山關閉取締。對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礦產資源開采的,越界開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許可證采礦且拒不整改的,與煤共(伴)生金屬非金屬礦山經停產整頓仍達不到煤礦安全生產條件的,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且拒不整改仍然生產建設的,或者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依法予以關閉取締。
(九)落實礦山關閉措施。對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總體規劃、產業政策和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公安部門應當依法注銷爆破許可證,清繳民用爆炸物品;自然資源部門應當督導采礦權人履行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并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督促企業加強尾礦庫封場期及封場后的環境管理,確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標準;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企業辦理注銷登記,逾期未辦理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十)積極引導礦山淘汰退出。對長期停工停產、資源枯竭的礦山,無法保證正常安全投入、災害嚴重且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進一步加大淘汰力度,積極引導退出。
(十一)推進尾礦庫閉庫銷號。依法關閉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不再排尾作業、停用超過3年或者沒有生產經營主體的尾礦庫。尾礦庫企業(沒有生產經營主體的由縣級政府負責)應當編制閉庫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實施閉庫工程。完成閉庫治理的尾礦庫,應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公告銷號,不再作為尾礦庫使用。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做好綜合利用和復墾等工作。
(十二)實施非煤礦山整合重組。鼓勵大型礦山企業整合重組中小型非煤礦山企業。優化整合重組政策,對兼并重組項目在立項中給予支持;推動同一個礦體分屬2個以上不同開采主體、生產建設作業范圍最小距離不滿足安全規定的非煤礦山,及以山脊劃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礦山整合重組,實現礦權、規劃、主體、系統、管理“五統一”,嚴防假整合。
(十三)強化礦山智能化建設。圍繞極薄煤層智能開采示范工作面系統設計與建設、智能開采示范工程綜合管控平臺建設等關鍵領域開展核心技術攻關。加快大型、災害嚴重礦井智能化建設,大力提升礦山本質安全水平。
(十四)優化礦山生產系統建設。地下礦山應當建立人員定位、安全監測監控、通信聯絡、壓風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統。推動中小型礦山機械化升級改造,推進大型礦山自動化、智能化升級改造和井下重點崗位機器人替代。新建、改擴建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原則上采用充填采礦法。中小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不得同時開采4個及以上生產水平。新建四等、五等小型尾礦庫應當采用一次性建壩。
(十五)強化科技支撐體系建設。充分利用省級科技計劃項目,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圍繞礦山重大災害預防與治理等開展安全科技攻關。支持符合條件的單位備案建設礦山安全省級重點實驗室和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十六)加強科技創新成果應用。推動重大災害治理,加快大型非煤地下礦山、尾礦庫、邊坡高度超過150米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監測預警系統建設。搭建煤礦與智能裝備企業交流平臺,推進礦山信息化、智能化裝備和機器人應用。
三、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十七)加強雙重預防機制建設。礦山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體系建設,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并實施分級管控,定期開展全員全覆蓋隱患排查治理,建立風險隱患臺賬清單,實行閉環管理,保障有效運行,并持續改進。
(十八)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建設。礦山企業應當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為核心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持續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等級認定,提高一級、二級企業占比。
(十九)嚴格隱患問題跟蹤整改。持續推進礦山安全生產綜合整治,推動企業提高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改質量。嚴格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在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跟蹤監管,并監督整改銷號。對排查整改不到位導致重大事故隱患依然存在或發生事故的,依法從重處罰,追究企業及相關責任人責任。
(二十)強化隱蔽致災因素普查。礦山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及時修訂普查報告。建立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報告評查制度。將煤礦災害等級鑒定納入安全檢測檢驗范圍,及時公示鑒定結果。
(二十一)強化礦山重大災害治理。實施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水害等重大災害分區管理、超前治理。嚴格執行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和核定標準。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及排土場邊坡高度大于100米的,應當逐年進行邊坡穩定性分析。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采空區體積超過規定的,應當及時進行穩定性專項評估。尾礦庫每年汛期前應進行調洪演算,排洪構筑物每3年應進行一次質量檢測。
(二十二)嚴格設備設施安全管理。落實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安全標志監督機制,監督企業正確使用。定期對取得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安全標志的在用設備設施開展安全可靠性檢驗。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礦山地面在用特種設備實施檢驗。嚴厲打擊非法使用淘汰落后的工藝和設備,規范中介機構檢測、檢驗行為。按照國家部署,建立礦用安全設備全生命周期智慧監管平臺,實行礦用設備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二十三)規范非煤礦山外包工程管理。非煤礦山企業統一負責外包工程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嚴禁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將爆破作業專項外包。金屬非金屬地下基建礦山掘進工程承包單位數量不得超過3家。大中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生產礦山采掘工程承包單位數量不得超過2家,小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生產礦山采掘工程承包單位數量不得超過1家,承包單位嚴禁轉包和分包采掘工程及爆破作業項目。2025年年底前,全省生產礦山應當建立本單位采掘(剝)施工隊伍或者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企業整體管理。
(二十四)加強非煤礦山外包單位專業技術隊伍建設。金屬非金屬地下采掘施工承包單位項目部應當依法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不少于從業人數的百分之一,且不少于3人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采礦、地質、測量、機電等礦山專職技術人員,每個專業至少配備1人。承包單位應當向項目部派出項目負責人、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不得使用勞務派遣人員、臨時人員;項目負責人、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礦山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不得在其他礦山兼職。
(二十五)加強停工停產礦山安全管控。停工停產整改的礦山應當制定整改方案,限定單班下井人數,同一作業地點控制在10人以內,并向負責礦山日常安全監管監察的部門報告后方可進行整改作業。連續停工停產超過30天及以上的煤礦和需要停產停建6個月以上的非煤礦山,應按規定向負責日常安全監管的部門書面報告,并由安全監管部門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并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監管。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停工停產整改煤礦實施駐礦盯守,對其他停工停產礦山落實駐礦盯守或者巡查責任,因監督檢查不力,停工停產期間繼續組織建設生產的,依法嚴肅追究企業及相關責任人責任。
(二十六)強化復工復產安全條件復核。礦山企業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在復工復產前組織制定復工復產方案,開展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和全面安全檢查。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應提交復工復產報告,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按規定對復工復產礦山進行檢查,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和弄虛作假的,依法嚴肅查處。
(二十七)健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加強礦山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風險早期識別和預警預報能力建設。推進煤礦瓦斯、水、火、沖擊地壓、頂板等重大風險感知數據接入國家礦山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開采深度800米及以上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當建立在線地壓監測系統;生產運行尾礦庫應當建設在線安全監測系統,并按規定聯網。
(二十八)強化應急救援處置能力。在礦山集中的東部、北部地區,重點建設三支以透水、露天邊坡坍塌事故救援為主的區域性礦山救援隊伍。地下礦山、尾礦庫“頭頂庫”應當建立應急廣播等通信系統,確保應急指令能第一時間傳達至影響范圍內所有人員。加強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和修訂。每年汛期前地方政府應當組織尾礦庫“頭頂庫”企業與下游居民開展聯合演練。強化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及氣象、應急等部門應急聯動,遇極端天氣嚴禁人員入井。
四、強化企業主體責任
(二十九)落實第一責任人責任。礦山及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圍繞安全責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訓、安全管理、應急救援等,及時研究解決礦山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三十)加強下屬企業安全管理。礦山企業總部應當制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到下屬企業生產現場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嚴禁下達超能力生產計劃或者經營指標。推廣礦長安全生產考核記分制度,及時調整不合格礦長。
(三十一)配備礦山企業安全總監。涉礦大中型企業應當配備安全總監,其中國有企業總部及重點子公司安全總監應當作為領導班子成員,專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
(三十二)分類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地下礦山應當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等工作的副礦長,并應當具有礦山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不得在其他礦山兼職。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應當配備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技術人員,其中,煤礦應當配備負責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當配備采礦、地質、測量、機電等礦山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每個專業至少配備1人;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應當配備采礦、地質、機電等礦山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每個專業至少配備1人;尾礦庫應當配備水利、土木或者選礦(礦物加工)等尾礦庫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其中三等及以上尾礦庫專職技術人員應當不少于2人,四等、五等尾礦庫應當不少于1人。災害嚴重礦山應當按要求配備災害治理專職領導人員、專門機構、專業人員。
(三十三)嚴格落實安全管理制度。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操作規程,實施全過程安全生產管理,對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考核、獎懲,定期評估,及時修訂。
(三十四)加強礦山圖紙管理。煤礦企業應當定期更新采掘工程平面圖、礦井瓦斯地質圖、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礦井充水性圖等圖紙;基建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圖紙至少每月更新一次,生產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圖紙至少每3個月更新一次,由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并按規定報送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三十五)加強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等工作的副礦長每年應當接受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首次取證的地下礦山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十六)嚴格井下作業管理。嚴格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不得超定員安排下井作業,禁止在井下安全風險集中區域安排平行作業。提高井下艱苦崗位津貼。取消井下勞務派遣用工,礦山企業或承包單位對欠薪應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五、強化部門監管責任
(三十七)明晰部門安全監管責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和“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權責清單在行業管理、業務管理、生產經營管理等工作中一體推進落實礦山安全生產各項要求。建立責任倒查機制,嚴格執行“誰檢查、誰簽名、誰負責”,對發現重大隱患不處理處罰或跟蹤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嚴肅追責問責。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應加強對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協調指導,推動落實礦山安全監管責任。
(三十八)實施分級分類安全監管。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嚴格執行分級分類監管執法規定,按照省市縣三級礦山安全監管執法管轄權限,明確礦山和尾礦庫日常安全監管主體,健全落實部門聯合執法和問題線索移交機制。中央企業所屬煤礦由屬地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安全監管,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指導。中央企業所屬非煤礦山、尾礦庫“頭頂庫”、采深超800米或者單班下井人數超30人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邊坡高度超200米的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等高風險礦山安全監管,原則上不得下放至縣級部門。
(三十九)加強安全監管執法培訓。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托國家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干部網絡學院等教育培訓資源,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專業培訓,大力提高監管執法人員專業素養,不斷提升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水平。
(四十)落實礦山安全國家監察意見。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礦山安全監察部門關于改善和加強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嚴格落實政府和部門監管責任,有效防范化解礦山重大安全風險。
六、強化地方黨政領導責任
(四十一)落實黨政領導責任制。各級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嚴格按照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及我省實施細則、安全生產職責和年度工作“兩個清單”要求,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嚴格落實礦山安全領導責任。
(四十二)加大黨委和政府督導力度。礦山安全重點市、縣黨委主要領導每半年、政府(行署)主要領導每季度應當研究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結合實際深入礦山督促檢查。實行市、縣級地方政府領導包保煤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和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制。各級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區域性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強化部門聯合執法,嚴厲打擊非法盜采礦產資源行為。
(四十三)加強安全監管隊伍建設。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配齊配強礦山安全監管力量,拓寬人才引進渠道,確保專業監管人員配備比例不低于在職人員的75%。加大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聘用力度,為礦山執法提供技術支撐。
七、推進礦山安全依法治理
(四十四)嚴懲違法犯罪行為。礦山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部門應當精準執法、嚴格執法和規范執法,嚴禁以罰代管、罰而不管。強化礦產衛片監督,嚴厲打擊非法勘查、采礦,以探代采和以建代采等行為。嚴格執行行刑銜接有關規定,發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嚴懲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
(四十五)加強第三方機構監管。加強礦山領域安全評價、設計、檢測、檢驗、認證、咨詢、培訓、監理等第三方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可審查和監督管理,建立礦山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公開制度,嚴厲打擊出具虛假報告、出租出借資質和超范圍開展業務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十六)嚴格事故調查處理。對較大涉險事故、瞞報謊報重大及以下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視情況提級調查。接到瞞報謊報事故舉報,屬地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組織核查。發生較大以上死亡事故的礦山,應當停產整頓,經驗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恢復生產。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事故,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礦山行業主要負責人。
八、夯實礦山安全監管保障
(四十七)強化安全監管執法保障。積極爭取中央財政支持,加大重大災害風險防控,加強在線監控聯網和礦山安全綜合信息化平臺建設。按照標準和實際需要及時配備更新執法裝備。
(四十八)強化專業監管人才培養。健全礦山安全監管專業人才培養機制,加強高校、科研院所礦山安全學科建設,加大專業人才培養力度,落實應急管理津貼補貼等激勵保障措施,提高待遇保障。
(四十九)強化礦山安全社會監督。嚴格執行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重大違法違規信息公示制度,鼓勵廣大群眾和企業員工積極參與監督礦山安全生產工作。
九、強化組織實施
(五十)強化組織實施。各級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有效運用“四個體系”閉環工作落實機制,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任務分工,細化工作措施。要統籌資金渠道,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加強礦山淘汰退出、尾礦庫治理、信息化系統、智能化礦山建設和安全監督檢查等經費保障。應急管理部門牽頭建立礦山安全協調推進機制,將本措施落實情況納入本級政府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內容。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按照權限和職責,對安全生產責任履行不到位的,要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確保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各項部署要求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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